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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案审理亟待规范

1999-02-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我国目前还没有“精神损害(失)赔偿法”。正因为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某些案件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大起大落——

近几个月来,上海市发生了几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精神损害(失)赔偿”案。复旦大学一位大学研究生在一家餐厅吃饭时因地滑摔倒造成左腿股骨颈骨折,他起诉要求该餐厅承担未打扫干净地面积水致使其摔伤的全部法律责任,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万元。某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不支持原告精神赔偿费2万元的请求。由于股骨颈骨折较难彻底恢复,并有发生骨坏死和其他后遗症的危险,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何止2万元呢?面对法院对此根本不予支持的判决结果,这位研究生欲哭无泪。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在虹桥机场东航售票处购买了当日至曼谷并于凌晨转机赴迪拜的联程机票,他们到达泰国在办理转机手续时发现电脑乘客名单中没有他们的名字,于是,他们被迫交出护照、机票,泰国移民局对他们实施了长达80小时的监控,他们一度被与偷渡者关在一起,失去了人身自由。经与中国驻泰国使馆联系,他们才又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原来,此事故由于东航售票员工作疏忽所致。他们要求东航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10万元。东航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精神赔偿。他们则说:在曼谷滞留所造成的损失绝非仅仅限于金钱,更重要的是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精神受到了伤害。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再补偿”45000元,虽未言明这是精神赔偿费,但原告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安慰。最典型的要数屈臣氏案: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超市购物被抄身引发了一场名誉权诉讼,钱某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屈臣氏赔偿25万元,据称创下了当时全国精神赔偿的最高纪录。尽管很多人预言,最终不会判给原告这么多,但二审法院判决赔偿1万元,却同样让众人感到意外。许多人都在问:精神损害该不该赔?精神损害赔偿有没有标准?据上海一些法律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精神损害(失)赔偿法”,审理判决无法律标准可依,现今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均是凭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气氛,依照自己对事件的态度及良知行事,即所谓的自由裁量。正因为精神损害(失)赔偿的立法相对滞后,才出现了类似屈臣氏案判决大起大落的不规范的局面。应该看到,受伤(害)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了要求获得经济上、物质上损失的补偿外,还要求获得精神损害(失)赔偿,这是时代进步、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也是尊重人格意识觉醒的折射。

从上海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到了立法的前头,要使诸如此类的索赔案顺利解决,法制建设的完善变得非常迫切。尽快对精神损害(失)赔偿进行量化立法,不但可以健全我国法制,而且也是我国不断重视人身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健康权益的体现,同样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关专家建议,我国精神损害(失)赔偿的立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立法宗旨;赔偿范围;认定程序;等级划分以及赔偿的相关层次。赔偿范围应当涉及以下方面:物质损害(失)引起的精神损害(失)赔偿;身体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失)赔偿;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的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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